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9623号
原告:上海崇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桥路377号1幢。
法定代表人:汪雪华,经理。
被告:上海农工商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国顺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吴晓华。
原告上海崇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农工商绿化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崇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崇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张明浩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任 丹
书 记 员 黄熙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