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9民初11932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住吉林省伊通县。
被告:北京北控庆都水质净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中关村延庆园风谷四路8号院27号楼1083。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天恒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水坡村南街66号。
法定代表人:*铁锁。
被告:***,男,45岁,住北京市延庆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北控庆都水质净化有限公司、北京天恒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以伤情未满六个月无法鉴定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