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32民初378号
申请人: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水坡村南街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97701375H。
法定代表人:崔铁锁,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北顺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新兴大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183212099。
法定代表人:樊孜兵,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北顺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乡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广场南路南侧、三合街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2MA0CUBWH4B。
法定代表人:郄利国,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顺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顺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乡县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儿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等1400000元或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河北顺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顺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乡县分公司名下的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慧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亚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