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终191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水坡村南街6 6号。
法定代表人:崔铁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现安,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波,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空港街道馨园一路2号院2幢26号。
法定代表人:黄伟丰。
上诉人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77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上诉人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 放
审 判 员 万丽丽
审 判 员 玄明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向 玗
法 官 助 理 秦嘉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