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泓泰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天津市泓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5民初8305号 原告:***,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颀,天津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天津市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产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3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