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5民初8305号
原告:***,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颀,天津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天津市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产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3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