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1698号
原告:重庆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洋河东路37号长安丽都17幢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28715094。
法定代表人:贾建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林芝,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娇,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两江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文峰街道富厚街种子公司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0548130906。
法定代表人:李继培。
被告:重庆市龙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新城金贸路种子公司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90738797K。
法定代表人:李继培。
原告重庆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与被告重庆两江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因重庆市龙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借款人,本院于2021年3月25号通知重庆市龙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原告长安建设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垫付款项2953220.48元;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从2019年2月6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2953220.4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因被告两公司拖欠民工工资及部分材料款近300万元,民工多次索要无果后围堵原告长安建设工程公司办公楼。为防止事态扩大,原被告协商由原告先行垫付上述款项以平息矛盾。2018年2月6日,被告法定代表人李继培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其外欠人工、材料共计2765547.48元由原告垫付,该款一年期内由重庆两江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龙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归还,并向原告提供长安官网欠民工工资及材料款明细单。原告根据收条所载金额及收款对象,垫付了40余万元,并委托重庆凝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垫付了250余万元(原告已全数归还该笔款项)。根据被告出具的还款承诺,上述款项应于2019年2月6日前偿还。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并按约还款,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故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重庆两江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龙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9日作出(2018)渝0154破申1号裁定书,受理以被告重庆市龙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韩 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汪连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