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庆 市 城 口 县 人 民 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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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29民初2226号
原告:***,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重庆市龙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富厚街种子公司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90738797K。
法定代表人:彭铃枫,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高家辉,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被告:城口县人民检察院,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后南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9709318585D。
法定代表人:黄斌。
原告***诉被告重庆市龙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海建司)、高家辉、城口县人民检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392,175.60元,并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违约金截止起诉之日起暂计73,136元(按年利率3.85%计算,从2017年1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龙海建司、高家辉于2019年3月25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将城口县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干挂石材幕墙承包给原告施工。原告于2016年12月底完成全部施工,经结算,工程总价款为1,094,175.60元。龙海建司、高家辉在2017年1月3日前已付原告702,000元,剩余工程款至今未付。城口县人民检察院作为涉案工程业主,也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9 日作出(2018)渝0154破申1号裁定书,受理以被告龙海建司为被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王瑞雪
书 记 员 汪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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