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07执1662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金翅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5917房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西福村1号。
法定代表人:张家清,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金翅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7民初30515号民事调解书审结。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北京金翅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给付案款26071664.13元及利息。本院已经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传票。在执行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及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认可上述情况。
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7民初3051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扬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