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翅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凯亚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金翅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189号
原告:天津凯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华北建材陶瓷批发市场体验馆K8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52050819M。
法定代表人:李兰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书敬,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翅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楼**用代码9111010755683254XM。
法定代表人:徐辉,总经理。
原告天津凯亚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金翅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天津凯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凯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殷 隽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鲁振楠
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