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15660号
原告:天津宜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村街崇安里(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孙荷英,总经理。
被告:北京金翅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5917房间。
法定代表人:徐辉,董事长。
原告天津宜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翅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经审查立案受理,原告天津宜吾商贸有限公司因被告已支付案涉款项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宜吾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宜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元,由原告天津宜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小雨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 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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