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7执120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金翅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宿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5917房间。
法定代表人:徐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西福村1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强。
北京金翅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7民初30515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北京金翅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给付各项费用14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我院申报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登记机动车、无登记不动产。本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同时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7民初305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景 润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