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21995号
原告:北京金翅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5917房间。
法定代表人:徐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丽平,女,1980年9月20日出生,北京金翅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中国音乐学院教育基金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翔路1号中国音乐学院。
法定代表人:王峥。
被告:中国音乐学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丝竹园安翔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黎光。
原告北京金翅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国音乐学院教育基金会、中国音乐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金翅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翅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金翅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3元,由北京金翅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范欠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高子惠
书 记 员 蒋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