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翅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金翅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音乐学院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25861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金翅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5917房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9月20日出生,原告的职工。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国音乐学院教育基金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路1号中国音乐学院。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被告(反诉原告):中国音乐学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丝竹园**路1号。 法定代理人:***,校长。 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亚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金翅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国音乐学院教育基金会、中国音乐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后,北京中国音乐学院教育基金会、中国音乐学院针对北京金翅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起反诉。北京金翅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的申请。北京中国音乐学院教育基金会、中国音乐学院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现北京金翅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北京中国音乐学院教育基金会、中国音乐学院均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北京金翅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北京中国音乐学院教育基金会、中国音乐学院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金翅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中国音乐学院教育基金会、中国音乐学院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娅 书 记 员 邵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