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10398号
原告:北京美好望达图文设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西井路19号院3号楼101号10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5年9月17日出生,北京美好望达图文设计中心员工,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北京金翅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5917房间。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美好望达图文设计中心与被告北京金翅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申请撤诉,但经本院通知,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美好望达图文设计中心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 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