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81执保616号
申请人**永兮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创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点意空间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申请人**永兮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创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点意空间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权。财产保全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在450000元的范围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永兮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创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点意空间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相关法律文书。)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永兮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广旭
书记员 韩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