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点意空间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北京点意空间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上海米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执1438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点意空间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吕玉贵,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米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魏建华,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北京点意空间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沪0115民初486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米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118,064.75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于2021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上海米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于2021年6月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并于2021年6月11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须于冻结到期前一个月书面提交续冻申请,逾期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三、于2021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提交申请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上海米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审判长  周建国
审判员  谈晓峰
审判员  张春燕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啸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