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6民初15250号
原告:北京点意空间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号人济山庄6号楼1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80117086XE。
法定代表人:吕玉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仕晟,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联拓创意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北环路7号24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1JYT91。
法定代表人:杨真。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文佳,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802100433B。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兴、廖文博,均系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点意空间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意公司)与被告广州联拓创意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拓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点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仕晟,被告联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文佳,被告百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文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点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联拓公司在联拓公司的××网站首页醒目位置、公开发布对原告的消除影响声明,时间连续持续120天;2.联拓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0000元;3.联拓公司赔偿原告律师费40000元;4.联拓公司赔偿原告公证费800元;5.联拓公司赔偿原告交通费、差旅费损失3000元;6.联拓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点意公司是“点意空间”商标的权利人,点意公司成立于199年,是从事国内、国际大型展览、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科技馆、展厅等工程策划、设计、施工为一体的高水准专业化公司。点意公司实力强大,“点意空间”品牌具有非常广大的市场知名度。登陆www.baidu.com百度网站,输入“点意空间”关键词进行搜索,搜索结果中顶端位置是联拓公司的广告链接,点击该链接,会跳转进入联拓公司所运营的××的官方网站,所显示的是原被告均经营的展览展示展会等业务的宣传内容。点意公司认为,联拓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被告联拓公司辩称:联拓公司进行百度搜索竞价排名的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限制的混淆行为,也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列举的其他不正当行为,相关公众不会产生误认,故不应认定联拓公司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点意公司不会因为联拓公司竞价排名的行为而遭受任何损失。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本案的涉案关键词并非百度公司添加,而是由联拓公司添加及上传的,百度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核和提醒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点意公司企业信息、商标注册和企业荣誉情况
点意公司系2001年12月3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施工总承包、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企业策划、设计、会议服务等。
点意公司系以下商标的注册人:1.第8964989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学;建筑学咨询;建筑制图;室内装饰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截止),有效期自2012年2月28日至2022年2月27日;2.第32541805号“”商标,核定服务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1类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职业再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书籍出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截止),注册日期为2019年4月14日,有效期至2029年4月13日;3.第32532122号“”商标,核定服务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2类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建筑制图;室内设计;平面美术设计;展览场馆设计;手机应用软件的设计和开发;虚拟现实软件的设计和开发(截止),注册日期为2019年6月28日,有效期至2029年6月27日。
点意公司提交了其多家分公司及关联公司的工商信息、点意公司的审计报告、社保缴纳证明、房产证拟证明点意公司在全国各地设有大量关联分支机构、财务收入状况良好、员工人数众多、拥有大量不动产。
点意公司提交了其司以及关联公司的会员证书、认证证书、资质证书、供应商资格证书复印件拟证明点意公司在多家行业协会担任会员单位、获得多项认证证书、多项资质证书、是多个知名展会的推荐供应商。
点意公司提交了自2009年开始其司与案外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承揽合同等拟证明点意公司承办了多个知名项目。
点意公司提交的获奖证书显示,点意公司获“2005年度中国(设计水平)最佳会展搭建商”“2006年度中国会展业最具竞争力企业”“2006年度中国(综合实力)最佳会展搭建商”“2007年度最佳展台设计奖”“2011年度全国会展业金五星优秀会展服务供应商奖”“2013年度全国会展业金五星中国优秀出展服务企业奖”在2014年“第六届博物馆及相关产品与技术博览会”中获‘弘博奖▪最佳展示奖’”“2015年度金五星优秀会展服务供应商”“2016年度金五星优秀会展服务供应商奖”“2019年度金五星优秀会展服务商奖”等。
点意公司提交了其自2011年起与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案外人签订的广告宣传合同,拟证明原告为公司及“点意空间”的品牌宣传运营投入了大量成本。
二、点意公司侵权举证情况
(2020)沪张江证经字第1436号《公证书》载明,点意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向上海市张江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同日,该处公证员助理使用该处电脑使用360安全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www.baidu.com,进入该网页,在搜索栏中输入“点意空间”点击“百度一下”链接,显示有多个搜索结果,其中第一个搜索结果显示有“上海联拓创意文化展会指定设计搭建全包式提供商”“联拓创意拥有全球视野的创意设计搭建团队,专注品牌创新,创造有价值的品牌展览——我们为品牌提供俱佳视觉创意并且乐此不疲”“××2020-03”等内容以及“保”字图标、“评价”“广告”等标识;点击“保”字图标,显示有“广州联拓创意文化有限公司该公司已通过实名认证,查看企业档案。百度推出国民权益保障计划,登陆搜索有保障”的内容,点击查看企业档案,显示有联拓公司的基础信息;点击“广告”标识,显示有“本搜索结果为商业推广信息,请注意可能的风险”的内容,点击“商业推广”进入百度营销网页可查看相关介绍;点击第一个搜素结果所指向的链接,进入网站“联拓创意”××,该网页显示有“最佳视觉|展台整装|全国直属20家展览工厂质量保证”“致力于为注重‘企业形象’和‘品牌气质’的高要求客户提供展览整体形象设计搭建服务”“总部:广州▪天河分部:上海▪深圳▪北京▪杭州▪苏州▪武汉…等”等内容。
另在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网站××的主办单位为联拓公司。
三、联拓公司企业信息和举证情况
联拓公司系2019年11月13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为文化推广、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服务、展台设计服务等。
联拓公司提交了(2020)粤0310民初3938号《民事判决书》打印件,称该案中点意公司曾主张律师费6万元,与点意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证据吻合。点意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称仅仅是数字上的吻合。
四、百度公司企业信息和举证情况
百度公司为2001年6月5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342128万元,经营范围为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百度公司提交了(201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704号公证书、(2014)京方正内证字第13886号公证书、(201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2200号公证书拟证明百度公司尽到事前提醒义务;提交了(202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2398号公证书拟证明涉案关键词“点意空间”由联拓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设置、添加的关键词;提交了(202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1880号公证书拟证明百度公司收到起诉书后已经删除了涉嫌侵权的相关链接,百度公司尽到了事后监管义务。点意公司和联拓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联拓公司称其在2020年9月已经自行删除了涉案关键词。
五、合理费用主张
点意公司就主张的律师费支出提交的法律服务合同、发票及金额为25000元的汇款记录,就公证费支出提交了800元的公证费发票,就交通费、住宿费提交了共计2145.13元的票据。
六、其他
点意公司明确在本案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系联拓公司在其所购置的百度关键词推广服务中将其字号“点意空间”这四个关键字绑定在其所运营的官网上,从而导致在百度中搜索“点意空间”四个关键字的浏览搜索者会看到联拓公司的官网在搜索结果上显示是置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及第6条第4项的规定。
联拓公司确认其将“点意空间”四个字设置为后台关键字,搜索者在百度搜索“点意空间”显示的结果中显示联拓公司的官网链接。
本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点意空间与联拓公司均从事会展行业,系同业竞争主体。点意公司的证据显示点意公司经过多年经营,其品牌及字号“点意空间”在会展行业已为相关公众熟知,具有较高知名度。在此情况下,联拓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在无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将“点意空间”作为其网站关键词,主观上具有恶意。同时,联拓公司将点意公司的字号为自己的官网设置关键词,且百度搜索结果显示,联拓公司官网排在搜索结果第一位,增加了点意公司的客户或潜在用户点击登陆联拓公司的官网的几率,系在损害点意公司商业利益的基础上获取利益,客观上具有不正当性。综上,联拓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考虑到被控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和时间,且判决联拓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足以弥补点意公司的损失,故对于点意公司要求点意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经济损失赔偿数额问题。鉴于点意公司未能举证其实际损失,也未能证明联拓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利润。本院综合考虑点意公司、联拓公司的经营业务、联拓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搜索结果在搜索页面的排序、持续时间、造成的影响等因素,以及点意公司为制止侵权所应支付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联拓创意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点意空间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点意空间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082元,由原告北京点意空间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负担741元,被告广州联拓创意文化有限公司负担53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胡文远
人民陪审员 何 桔
人民陪审员 黄小琼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葛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