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点意空间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北京点意空间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3民特395号
申请人:北京点意空间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号人济山庄6号楼1108室。
法定代表人:吕玉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岭枫,男,北京点意空间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
申请人北京点意空间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意空间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点意空间公司申请:1.撤销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顺义仲裁委)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22]第3536号裁决,裁定点意空间公司无需向***支付费用;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仲裁裁决点意空间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系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首先***提交了在点意空间公司工作之前的累计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但并未出示能够证明期间是否处于劳动状态的证据;其次,***未提供在点意空间公司工作之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证据,顺义仲裁委对此并没有严格审查,违反法律规定。
***辩称,不同意点意空间公司的申请请求及理由,同意仲裁裁决。
经审查查明:2022年7月7日,顺义仲裁委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22]第3536号裁决:一、点意空间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2021年6月28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未休年假工资2390.8元;二、点意空间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23日未休年假工资590元;三、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点意空间公司申请称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未举证证明入职点意空间公司之前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故仲裁裁决存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之情形,应予撤销。对此本院认为,***在仲裁期间已举证证明其在点意空间公司工作之前社会保险缴费已满一年不满十年,故仲裁委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的规定,认定***每年应当享受五天带薪年休假,并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之情形。点意空间公司虽称***入职点意空间公司前工作未满12个月,但对此未提交反证,且有关事实问题的认定不属于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故本院对点意空间公司的该项撤仲理由不予采信。
综上,点意空间公司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北京点意空间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北京点意空间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霍思宇
审  判  员   龚勇超
审  判  员   孙承松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高赫男
书  记  员   刘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