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中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奥特莱斯名牌折扣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121执3194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中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科技园高盛路**活力大厦**西4北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69268562L。

法定代表人:张爱英,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奥特莱斯名牌折扣城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侯县南通镇南通街街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96624128L。

法定代表人:邹眉。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中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奥特莱斯名牌折扣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本院在执行(2019)闽0121执2644号案件中,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福建奥特莱斯名牌折扣城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目前正在依法处置。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统筹协调关联案件的执行,现将(2020)闽0121执3194号执行一案并入(2019)闽0121执2644号案件合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闽0121执3194号案件的执行,将该案并入(2019)闽0121执2644号案件合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 炜

执行员 叶立立

执行员 邱胜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连 丹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