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181执6576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中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科技园高盛路3号活力大厦4层西4北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69268562L。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锋,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梅烟,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清荣大道55号5层(音西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0622692168。
法定代表人:陈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中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驰公司”)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作出(2022)闽0181民初4251号民事判决。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故中驰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2022年8月22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驰公司与被执行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本案,执行标的为:1.质保金99,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空载验收进度款、负载验收进度款以及质保金合计79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公司亦系本院执行的(2022)闽0181执6043号申请执行人陈代春与被执行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公司系本院不同案件的被执行人,且上述案件的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故上述案件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并入(2022)闽0181执6043号一案执行,即本案可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公司应继续履行(2022)闽0181民初425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孝庆
审判员 郑学品
审判员 曾起贵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薛秀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