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尔特电梯有限公司

**、袁刚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民终1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刚,男,1965年6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裴希孔,男,1972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以上六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红,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博尔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津县银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才,山东德宁路通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聊城华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利民东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红,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袁刚、***、***、**、裴希孔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博尔特电梯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2019)鲁1422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袁刚、***、***、**、裴希孔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在原审中的起诉,且本案原审被告山东博尔特电梯有限公司书面同意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袁刚、***、***、**、裴希孔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2019)鲁1422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袁刚、***、***、**、裴希孔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825元,减半收取4912.5元,由**、袁刚、***、***、**、裴希孔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825元,减半收取4912.5元,由**、袁刚、***、***、**、裴希孔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