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尔特电梯有限公司

山东博尔特电梯有限公司、山东聊城华兴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22执285号之二十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博尔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银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聊城华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利民东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追加被执行人:陆君,身份证,3725011958××××××××,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湖西西关街11号内2排7号。
追加被执行人:袁刚,身份证:3725011965××××××××,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育新街2号内2号楼4-508室。
追加被执行人:***,身份证:3725011968××××××××,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牛角街1号内1号。
追加被执行人:郝利,身份证:3725011977××××××××,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前许街21号内8号楼3-106。
追加被执行人:裴希孔,身份证:3725011972××××××××,住聊城市东昌府区于集镇政府440号。
追加被执行人:张新月,身份证:372501195××××××××,住聊城市柳园北路35号内3栋3-7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博尔特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聊城华兴置业有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陆君、袁刚、***、张新月、郝利、裴希孔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追加被执行人裴希孔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追加被执行人裴希孔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6×××77中的存款3900.00元扣划至宁津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