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源永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华源永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昌华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91执25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16号华源商务广场A8507室。

法定代表人:李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龙、陈桑妹,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华源永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9MC地块昌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彭发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昌华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莲湖路80号昌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建华,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申请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华源永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昌华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陈建华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武仲裁字第00000250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3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鄂01执1128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华源永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昌华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陈建华于2020年9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武仲裁字第000002503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波

审判员 谢朝彪

审判员 阮 珂

二O二O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继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