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源永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红运鼎兴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华源永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91执519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红运鼎兴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刘店村府河明珠第B2栋3**4层01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华源永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9MC地块昌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红运鼎兴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华源永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鄂0191民初67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武汉华源永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该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红运鼎兴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红运鼎兴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华源永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红运鼎兴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华源永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0191执519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波 审判员 管 理 审判员 阮 珂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