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91执51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红运鼎兴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刘店村府河明珠第B2栋3**4层01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华源永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9MC地块昌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红运鼎兴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华源永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华源永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3,756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华源永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3,756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的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周 波
审判员 管 理
审判员 阮 珂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