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402民初10358-10361号
原告:珠海市新德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新区*家港湾大道科技一路10号主楼第六层607房K单元。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谨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谨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深圳桑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技路1号桑达科技大厦5层北。
法定代表人:吴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5年5月20日出生,被告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3年12月26日出生,系深圳桑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珠海市新德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桑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四宗案件,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珠海市新德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新德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2017)粤0402民初10358、10359、10360、10361号四案诉讼,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新德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四宗案件受理费分别减半收取7950元、6837元、16109元、2063元,由原告珠海市新德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王欢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