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置道液压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置道液压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吉林市克尔达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民终24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置道液压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第四、第五、第十二幢。

法定代表人:宣廷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承胜,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冬峰,男,汉族,1980年12月19日出生,现住上海市奉贤区,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吉林市克尔达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珠江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光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民,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建锁,男,汉族,1966年3月24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上诉人上海置道液压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置道公司)与上诉人吉林市克尔达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市克尔达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2020)晋0882民初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定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全面审查本案各方在合同履行期间的履约情况及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一审法院驳回双方诉讼请求,基本事实不清,应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重审时应注意下述问题:1.上海置道公司称代吉林市克尔达公司垫付工资82181元,吉林市克尔达公司称只欠工资79317元,重审时应根据吉林市克尔达公司认可的数额及其他相应证据认定上海置道公司垫付的工资款数额;2.根据证据规则,认定上海置道公司主张的管路探伤费用、现场施工脚手架费用、委托焕源接线、管路施工费、保温层修复费、材料损失费及人工差旅费;3.认定吉林市克尔达公司反诉的增加工程费用;4.根据双方所签的《工程承包合同》和实际履约情况,确定双方应否承担违约责任;5.再审时做好调解工作。

综上,一审法院应在查清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上,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规则,依法进行裁判,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2020)晋0882民初2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置道液压控制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11.18元、上诉人吉林市克尔达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14.2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任志敏

审判员  杨云芳

审判员  李满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