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南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347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南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132404365B,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白渡路256号315室。
法定代表人:潘志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俊,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森亮,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779267947T,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下漄镇钟潭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何国平,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南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2021)苏0804民初347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限额为1407869.5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南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2021)苏0804民初3473号民事调解书,被申请人已经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了第一期还款义务,按照民事调解书约定上海南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浙江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第一期还款义务后立即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南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限额为1407869.5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卫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马天凤
书 记 员 洪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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