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57775号
原告:***,男,1962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漆勇,上海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康康,上海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南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白渡路256号315室。
法定代表人:潘志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水元,男,上海南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俊,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珉珈,女,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昊,男,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诉被告上海南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项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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