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西热锅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中广石油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安西热锅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02民初812号
原告:洛阳中广石油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310国道南工业园区*号。
法定代表人:韩永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安,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西热锅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翔路**号博源科技广场*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洛阳中广石油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西热锅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洛阳中广石油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中广石油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中广石油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34元,由原告洛阳中广石油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于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