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西热锅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金威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与西安西热锅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雁民初字第06732号
原告河北金威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师范街66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史焕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西安西热锅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雁翔路99号西安交大曲江校区西二楼31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金威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与被告西安西热锅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金威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金威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054元,减半后8527元由原告河北金威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