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西热锅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绿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商顺换热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51民初4040号
原告:广州绿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凤凰北横路206号15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6668102E。
法定代表人:方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商顺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办事处龙山大道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710260849。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西安西热锅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翔路99号博源广场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37970079H。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广州绿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商顺换热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安西热锅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广州绿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绿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广州绿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绿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892元,减半收取计329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7946元,由原告广州绿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