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西热锅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西热锅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16502号
原告: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盛业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炜烨(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炜烨(乐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西热锅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受理原告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西热锅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纬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尚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7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一林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贾凡
打印:相丽华校对:贾凡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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