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西热锅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和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华能重庆珞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6民初10778号
原告:四川和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法定代表人:刘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林,男,汉族,1966年9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平,广安市广安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四川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电力建设三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明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茂,男,汉族,1989年6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波,男,汉族,1963年9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西热锅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雁翔路99号博源科技广场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37970079H。
法定代表人:牟春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浩然,男,汉族,1987年6月15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军,男,汉族,1981年6月27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华能重庆珞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X21900091C。
法定代表人:黄金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珊珊,女,汉族,1987年6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和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电力建设三公司、西安西热锅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华能重庆珞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和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和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和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02元,减半收取9551元,由原告四川和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伍晶晶
书 记 员  聂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