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体联合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德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华体联合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05民初676号
原告苏州德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河路205号3幢31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体联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6号海玉商贸大楼六层603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德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体联合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德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66元,减半收取计3533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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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