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5民初379号
原告:苏州德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体联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州鑫翊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州德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体联合科技有限公司、徐州鑫翊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后,原告苏州德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德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48元,减半收取2674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燕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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