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排水有限公司

桂林市排水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桂林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叠执字第367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排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桂林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刊。
本院在执行桂林市排水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桂林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的(2013)叠民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桂林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桂林市排水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桂林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叠民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该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对未实现的债权重新立案,恢复该债权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华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