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亚华置业有限公司

河南亚华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1民初2460号
原告:河南亚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县朗公庙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791937667B。
法定代表人:秦凌云,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红艳,河南书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长岭,男,1987年1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县,任该公司主任。
被告:新乡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乡经济开发区府前街新乡县行政办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721MB0W44141J。
法定代表人:祝显成,任该县政府县长。
委托代理人:曹然,河南高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葛文利,男,1993年5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系新乡县司法局科员。
原告河南亚华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河南亚华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诉讼费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亚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 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