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亚华置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新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新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原新乡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821民初482号
原告:***,男,1937年5月8日生,汉族,住新乡市。
被告:河南新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风泉区耿黄大道星湖花园。
法定代表人:罗全高,职务:总经理。
被告:河南新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原新乡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南环与振中路交叉口西南角亚华桂竹花园院内。
法定代表人:杨富利,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昌,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亚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朗公庙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游令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昌,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亚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振中路桂竹园。
法定代表人:任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昌,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新乡供电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宏力大道168号。
负责人:武振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东,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宇华,系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新乡供电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河南新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新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新乡市亚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亚华置业有限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新乡供电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第一、二被告应继续履行双方签订建设供暖、供配电设施、配电房建筑合同义务。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应当按被告通知收取供暖设施建设标准给予补偿。按被告要约邀请说明和允诺以日支付万分之五违约金。2、第一、二、三被告违反市政府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在房价外加收天然气、供暖设施费共8151元应返还给原告,并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3、第四被告与第三人签订供电设施设备建设合同侵害了桂竹园业主对供电设施设备所有权。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和第三人停止侵害行为,恢复桂竹园业主对供配电设施设备所有权,所有建设费用由侵权者共同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诉讼涉及住宅小区全部业主,具有公共利益的属性,应当征求其他业主的签名同意。本案中原告的个人单独诉讼不符合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提起的本次诉讼。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给***。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范 鑫
审判员 周海琴
审判员 姜甜甜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薛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