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02民初2084号
原告:河南亚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朗公庙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福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岭,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2年6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亚华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亚华置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547元,减半收取11773.5元,由河南亚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 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夏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