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21民初1635号
原告:河南亚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朗公庙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7年1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7年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县。
原告河南亚华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河南亚华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亚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邵 真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