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民终1544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河南亚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县朗公庙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起诉人河南亚华置业有限公司向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新乡县人民政府继续履行2013年8月6日双方签订的新乡县市政工程建设协议书中的107国道与金融路立交桥建设、金融路市政道路拓宽工程项目。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721民初361号民事裁定,对河南亚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原审起诉人河南亚华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管辖或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河南亚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状和提交的《新乡县市政工程建设协议书》等证据材料,河南亚华置业有限公司要求继续履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其诉讼标的金额为6800万元,超出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以该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妥。河南亚华置业有限公司仍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