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1391民初1052号之一
原告:惠州市瑞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河南岸演达一路1号瑞和家园商业广场2单元23A。
法定代表人:邓国卿。
委托代理人:朱俊龙,广东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咏雪,广东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9年10月26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
原告惠州市瑞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6)粤1391财保16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告**名下位于惠州大亚湾西区明华花园1栋501号房的产权。原告惠州市瑞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名下位于惠州大亚湾西区的产权(房产证号:粤(20**)惠州市不动产权第4005058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 勇
审 判 员 李海仁
代理审判员 钟丹燕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任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