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1391民初1710号
原告:***,女,汉族,1972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
委托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惠州市瑞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河南岸演达一路1号瑞和家园商业广场2单元23A。
法定代表人:邓国卿。
委托代理人:黄敏科,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惠州市瑞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薛银标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