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瑞峰置业有限公司

惠州市瑞峰置业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宝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惠州市宝龙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1302执96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瑞峰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河南岸演达一路1号瑞和家园商业广场2单元23A。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惠州市宝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惠州市宝龙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小金口办事处金龙大道中。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瑞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宝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302民初94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一、确认原告惠州市瑞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宝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惠州市宝龙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3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已于2016年9月26日解除。二、被告惠州市宝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惠州市瑞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三、被告惠州市宝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惠州市瑞峰置业有限公司清场交还租赁的土地(惠州市江北68号地面积约为60000平方米的空地)。四、被告惠州市宝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惠州市瑞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2016年4月7日至2016年9月26日的租金及管理费708333元、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26日的土地使用税74722元,合计为783055元(2016年9月26日之后的租金及管理费、土地使用税继续按《租赁合同》计至被告惠州市宝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实际返还租赁物给原告惠州市瑞峰置业有限公司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惠州市瑞峰置业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经向银行,房管局、国土、车辆等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惠州市宝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7)粤1302执9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线索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邱伟光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