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执复225号
复议申请人圣美申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称圣美申公司)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称浦东法院)作出的(2021)沪0115执异53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浦东法院在执行该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5809号上海浦东川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川沙建工公司)与圣美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生效民事判决一案中,圣美申公司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终结执行(2015)浦执字第2847号案件。主要事实与理由:浦东法院拍卖了圣美申公司名下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路XX号房产(以下称涉案房产),由买受人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称XX公司)以人民币1.5亿元竞得。圣美申公司对拍卖中“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以参加竞买”的规定过程中未通知申请人参加的一节持有异议;对“评估结果明显失实”一节持有异议;还由于诸多法律以外的原因;在执行过程中,圣美申公司与XX公司达成和解。XX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向浦东法院出具了《关于撤回圣美申公司厂房相关执行文书的申请》,圣美申公司已经履行了和解协议,但是由于圣美申公司遭遇“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干扰,不应认定对和解协议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浦东法院经审查,原告川沙建工公司诉被告圣美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580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圣美申公司返还垫资款300万元、支付工程款37,879,812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川沙建工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向该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浦执字第2847号。执行过程中,该院对被执行人圣美申公司名下涉案房产予以拍卖,并于2016年5月18日裁定涉案房屋归买受人XX公司所有。2016年5月27日,该院执行机构与申请执行人川沙建工公司制作笔录,告知其本案已经执行完毕。
浦东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本案中,圣美申公司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对涉案房产的拍卖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审查条件。至于圣美申公司与涉案房产买受人XX公司在履行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中的争议,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圣美申公司应另寻法律途径予以救济。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圣美申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圣美申公司不服该异议裁定,以基本相同的事实与理由,申请复议,请求本院撤销浦东法院上述执行异议裁定,支持其原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圣美申公司在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执行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的立案受理条件,浦东法院驳回圣美申公司的执行异议裁定,并无不当,相关的理由,本院予以认同。故对圣美申公司的复议申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圣美申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阮国平
审 判 员 沙茹萍
审 判 员 吕长利
法官助理 雷名星
书 记 员 雷名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