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川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尚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弘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2民终5148号
上诉人上海尚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弘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浦东川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20)沪0151民初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尚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并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尚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顾继红 审 判 员 郭征海 审 判 员 金 冶
法官助理 李晶晶 书 记 员 李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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