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5民初37470号
原告上海浦东川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越城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川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川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川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项 欢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