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川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川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寿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422执164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川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保证金500000元及利息、垫付款458599.1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3386元、执行费1198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和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总对总”两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不动产、公积金、车辆信息,已对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大道××号中太大厦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号)予以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置),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家成 审判员  王泽文 审判员  吴 环
书记员  徐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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