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2民申101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5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路******。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日角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川公路****。
法定代表人:曹国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志,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川公路****>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浦东日角建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21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审 判 长 蒋晓燕
审 判 员 王泳雷
审 判 员 蒋 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正阳
书 记 员 李炳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